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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满平《新公司法下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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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新公司法下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实务》
课程价值
对现代企业制度在企业进行应用,学以致用地选择好公司治理模式和进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特别是新修改公司法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的完善操作,实现公司的规范运营和有效的管控。
适用人员范围
□∨企业
  
□  政府
适用人员层次
□∨高层
  
□∨中层
最适宜的时长
□∨半天     或∨□一天      □两天     其它
课程简介
  
一、公司治理概述
  
1、什么是公司治理?2、我国公司治理的最新理解;3、公司治理中构建新型政商关系。4、公司治理的重视和地位显著提高;
  
二、公司治理的国际基本准则(OECD)
  
三、我国公司治理的突出问题
  
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规范运营
  
(一)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规范运营;
  
(二)公司章程修改及对公司的规范运营;
  
(三)新修改公司法下公司治理结构的股东及股东会的完善;
  
1、股东资格的合法合规性;2、股东出资和认缴制度;3、股东会的职权(新修改公司法对股东会职权的修改);4、大股东行为规范;5、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和稳定;6、股东会的运营;7、股东会运营实施细则。
  
(四)新修改公司法下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完善营;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2、以独立和有效的董事会为核心;3、董事会的风格与对公司的管控;5、董事会的委员会组成及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管控;6、董事会的绩效评价-董事会评价;7、公司董事会总部位置——都市化和产业集群;8、新修改公司法下不设置董事会设置执行董事。
  
(五)新修改公司法下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完善;
  
1、公司法中监事会的规定;2、公司章程自主规定监事会事项;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监事会规定;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监事会的规定;5、监事会规范运营细则;6、新修改公司法下设置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或只设置监事。
  
(六)新修改公司法下公司治理结构中经理层的完善;
  
1、公司法勤勉尽职规定;2、章程规定;3、制度细则规定;4、职业操守规定;5、高管激励机制;6、新修改公司法经理层职责不再法定列举而是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7、小型公司可以不设经理层,只设置执行董事履职代替经理层。
  
(七)董监高履职能力提升;
  
(八)董监高履职问责、追责与赔偿及商业保险;
  
(九)集团公司对母子公司的管控;
  
(十)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评价体系。
课程引用重点案例: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与董事会与监事会规范运营的成功案例的经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与董事会与监事会运营失败案例的教训总结;上市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运营成功与失败的案例分析,董事会与监事会运营的刑法案例和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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